上市公司 A 因子公司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广州中院对投资者起诉该公司虚假陈述 案作出胜诉示范判决后,中证投服中心协同该院首次探索适 用“示范判决+普通代表人诉讼”推进证券案件审理,支持 10 名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广州中院在诉讼权利登记公 告中明确中证投服中心为支持诉讼方。2025 年 12 月,一审 判决 A 公司赔偿 109 名原告投资者损失合计 272.9 万元,子 公司原实控人以及现任总经理 2 人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任高管按 5%比例担责。
审理过程中,广东局联合中证投服中心指导广东中证投 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配合广州中院推进批量调解,并行解决未参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 294 件个体诉讼,协助适格投
资者通过调解获赔 1178 万元,实现了纠纷一次性高效实质解决。
继 A 案后,中证投服中心、广东局、地方中院在上市公司 B 虚假陈述案中快速商议纠纷分流化解思路,在中证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法院发布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广东局联合中证投服中心指导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快速配合推进批量调解,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参与调解,并通过分批分期赔付机制有效减轻民事赔偿对公司生产的影响。仅在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已通过调解帮助支持投资者高效获赔 6382 万元。
中证投服中心、广东局、地方中院首次探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推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高效化解,多起案件次第落地,切实提高赔偿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充分彰显了中证投服中心支持诉讼、辖区证券调解组织同步调解诉调有效衔接在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化解中的独特价值,为集约高效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树立了可复制的良好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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